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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徽采云”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管理工作指引(2024年版)》 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电子卖场供应商:

  现将《“徽采云”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管理工作指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4日

  “徽采云”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管理

  工作指引(2024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徽采云”电子卖场的运行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徽采云”电子卖场的交易秩序,提升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供应商承诺书等,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入驻“徽采云”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及其上架商品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供应商负责对其生产或合法代理销售的商品进行整理上架,严格遵守“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规定,做好合同履约及相关配套服务。

  第二章 供应商管理

  第四条 供应商在“徽采云”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在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付费。

  第五条 供应商在“徽采云”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供应商应遵守“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规定,按采购订单和合同约定做好供货与服务。

  第七条 供应商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响应、上门安装、调试、保修、退换货),当商品或售后服务出现投诉或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协议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商品厂商推诿质量和服务责任时,供应商应承担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第八条 供应商有以下行为之一被书面或在线反馈并查实的,限制交易行为90天:

  1.不具备电子卖场供应商申请入驻相关资质,但通过承诺进入取得电子卖场资格;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等供应商主体信息盗用及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等资料信息虚构、造假;

  3.店铺名称、LOGO等侵犯他人权限或造成不当竞争的情形;

  4.供应商相关证件有过期、失效、注销、吊销等无效情形,但未及时在电子卖场更新的;

  5.采购人已经提交订单,供应商点击拒绝接单或者两个工作日内不予确认;

  6.供应商确认订单后,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并供货至收货地址(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

  8.供应商向监管部门反馈的问题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反馈材料或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反馈信息均查无实据。

  9.操作采购人的电子卖场账号的。

  第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退出电子卖场,拒不退出的,将由集采机构或监管部门强制清退: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活动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2.受到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且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执行有效期内的。

  第十条 供应商有以下行为之一被书面或线上反馈并查实的,对供应商予以清退,不得再次入驻,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1.向运维单位、采购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与其他供应商、运维单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恶意串通;

  3.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4.利用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侵入系统篡改数据或者虚构交易记录;

  5.拒不执行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措施或者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6.各级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各地违规处理期限采取累加计时。供应商在违规行为处理期内,再次被处理或在不同地区被处理的,其处理期限自前次处理期满开始计时。

  第十二条 “徽采云”电子卖场各级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上架商品进行检查,有权强制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并对供应商扣10分/次,情节严重的,对供应商予以限制交易、清退等处理。

  第三章 商品上架管理

  第十三条 “徽采云”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不含乡村振兴馆,下同)应满足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

  如属于节能、环保、进口等商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发布商品,应及时完善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参数配置、注册商标以及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管部门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工作指引相关条款的商品进行下架等处理。

  第十五条 供应商发布商品必须选择准确的类目,例如“笔记本电脑”应发布在“3C数码-电脑/服务器/工作站-笔记本电脑”类目下。

  第十六条 商品标题格式规范:“品牌+规格型号+商品名称”,例如“清华同方超扬A8500台式电脑”、“奔图P3022D黑白激光打印机”。标题建议60个字符以内(即30个汉字)。

  第十七条 商品主图像素不小于800*800px,大小不超过1M,支持JPG、JPEG、PNG格式,图片需清晰、亮度充足、布满画布。商品主图必须为实物拍摄图片且须达到两张及以上,第一张图片为商品正面图。不得为拼接图片、重复图片,不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商品主图建议为白底图,图片中可以适当加入道具或装饰物作为衬托,但需要与销售商品作区分。

  第十八条 商品参数信息有关要求:

  (一)商品型号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商品标题、参数、详情页等填写的型号需要保持一致。若厂家及品牌方未定义商品型号的,供应商可自行编写;

  (二)商品各属性项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不得填写纯符号等无效内容;

  (三)上架商品原则上应提供商品来源相关证明文件(如厂家授权、发票等);

  (四)针对需要强售后服务属性的商品(如空调、软件等设备安装),供应商原则上应提供具备售后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文件(高空作业证、施工证等)。

  第十九条 厂家商品库有关要求:

  (一)为更好保障商品信息的规范性,针对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集中采购目录内商品,由平台及品牌厂家共建标准商品库,并设置价格区间,防止恶意低价;发布对应厂家商品时,供应商须引用商品发布,引用商品基础信息参数不得修改;平台针对引用厂家商品库发布的商品进行一键确认;

  (二)供应商发现市场主流、标准商品库中缺失的商品,可提交商品申请,由品牌厂商新增,平台进行确认;供应商发现标准商品库商品信息错误的,可提交修改申请,平台确认后进行修正;

  (三)为更好的保障商品信息的时效性,平台定期对标准商品库进行清理,对已停产、变更的商品进行下架或更新。

  第二十条 发布商品时,供应商需填写主流电商网站同款商品链接,同款不同规格商品需要填写多个对应商品链接。填写的电商平台链接对应的商品需与电子卖场中商品保持一致,电子卖场商品销售价不得大于市场价和填写的电商链接价。

  第二十一条 商品详情建议图片和文字相结合,商品图片必须是实物图片,展示的信息必须与实物一致。除“电商平台链接”项外,商品详情页不允许填写其他店铺或者外部网站信息。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在商品发布页面所填商品销售价、市场价均会显示于该商品详情页面,供应商需保障以上各项价格真实、准确,并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

  市场价为该商品在主流电商网站的销售价格,主流电商网站没有销售的,则为该商品品牌官方网站销售价格。该商品无品牌官方网站的(或品牌官方网站中无销售价格信息),允许供应商上传针对该商品市场价格的承诺书,此类商品将打上“自有商品”标签。

  销售价为该商品在电子卖场最高销售价格,实际采购中该价格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下浮,但不得上浮。

  供应商填写的市场价须与其提供的电商链接或官方网站销售链接中的商品价格一致。供应商填写的销售价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填报,但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也不得高于财政部门认可的市场合理价。其中,电商提供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同期销售价格。不得出现虚抬价格、错误标注、恶意竞争等情况。

  网上超市商品价格应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要求,网上超市上架和交易价格不得高于主流电商网站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及在非政府采购渠道的价格。平台将定期对商品价格进行抽查和巡检,并有权对违反价格管理要求的商品进行冻结、下架等处理。

  主流电商网站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

  1、同期系指价格监测信息查询当日;

  2、主流电商网站自营商品系指京东、天猫、苏宁等电商的自营商品,如无法查询到自营商品的,以主流电商能买到的相同商品为准,如主流电商中未能查询到相同商品的,则以不同配置、保修期等的商品通过电商或市场公允的配件、保修期进行价格测算调整后为准。

  3、主流电商网站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系指主流电商自营商品,按价格孰低原则从低到高取1-3名的算术平均价。

  第二十三条 禁止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为了提升采购体验,对于180天内没有成交且无编辑记录的商品作自动下架处理,若供应商确认该商品仍有必要发布的,可以重新申请上架。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采购体验,节约服务资源,系统对供应商单个店铺上架商品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600个,若需增加上架商品数量,需提交申请。

  第二十六条 处罚措施依据《“徽采云”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违规商品处理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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